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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决定

关于免去隆昌恒同志职务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2 16:00:21 浏览次数: 【字体:

大足人大发〔20153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免去隆昌恒同志职务的决定

大足区人民法院:

按照《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院长王科的提名,经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免去:

隆昌恒的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

2015114

抄送:区委、区政府、区政协、区检察院、区委组织部、区人大常委会

各委室(中心)。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51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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