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去隆昌恒同志职务的决定
大足人大发〔2015〕3号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免去隆昌恒同志职务的决定
大足区人民法院:
按照《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院长王科的提名,经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免去:
隆昌恒的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
2015年1月14日
抄送:区委、区政府、区政协、区检察院、区委组织部、区人大常委会
各委室(中心)。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5年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