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人大 | |
发文日期:: | 2012-06-11 | 主题分类: | 法律法规 |
文 号: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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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常委会副巡视员、调研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五条 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应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区人大常委会以下重要日常工作:
(一)拟订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决定开会日期、会议日程和列席人员;
(二)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对区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调查,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调查,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三)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提质询案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答复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四)对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由本区选举产生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提出区人大常委会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听取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街道工委的汇报,对汇报中的重大问题,可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七)讨论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的任免、决定任免的事项,听取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提出本届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人选,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九)提出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街道工委负责人的任免人选,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在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时,提出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和特殊的重大意义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进行检查督促。协调安排重要的视察、检查和调查活动。
(十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与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决议、决定有与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建议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必要时,可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三)研究处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中的重大问题和案件监督中的重大问题,对特别重要的,可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四)讨论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的需要答复的有关重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讨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重要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十六)领导和协调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街道工委的工作。
(十七)研究决定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八)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工作需要,召开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联系会。
(十九)处理区人大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需要主任会议处理的其它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先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收集,经召集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在举行主任会议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将会议议题、日期、地点及其它有关事项通知参会人员。
第九条 主任会议的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提出,召集主任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第十条 主任会议对有关问题的决定和处理意见、建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汇报,视情况需要,可形成审议意见文书,送交被审议主体作为整改的文书依据。被审议主体必须在两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