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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区人大
发文日期:: 2012-06-11 主题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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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2012313重庆市大足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为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维护宪法、法律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参加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必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主任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会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主要建议议题通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及有关机关和单位。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同时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应当在会议期间通报。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须有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一名负责人、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会议,邀请区政协一名领导列席会议。

区人大常委会副巡视员、调研员,各委室负责人、调研员、副调研员,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区人大代表和镇人大

主席列席会议;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本区公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旁听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先通过会议议程,然后按议程逐项进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四条 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可以作为议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和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主任会议应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审查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提议案人一般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提出,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审议期间,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议案人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区选举的市人大代表和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罢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调查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被提出罢免的人员,可以到会申诉或书面提出申诉意见。

第二十条 对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案,提议案人在表决前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即终止对该议案的审议。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进一步调查,提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和决定。

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该特定调查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人事任免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执行。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区人大常委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后,可以对报告作出决议或决定。不作决议或决定的,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将审议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转交有关单位办理;有关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当作出说明,且办理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质询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七条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内容应当是受质询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二十九条 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在主任会议上或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由被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条 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该质询即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办理结束,应当公布结果。

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决议的公布

第三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进行。

第三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或其它方式。

第三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为有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区人大常委会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安排人员负责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记录,并负责整理归档。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形成会议公报。公报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签发,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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