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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区人大
发文日期:: 2012-06-11 主题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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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办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办理办法(试行)

2012522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办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议案,是指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区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代表联名,以书面形式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提出的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议案经审议通过作出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

第四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办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应当为代表议案办理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代表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应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由镇人民代表大会和镇人民政府处理的事务;

(三)人民法院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七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并按要求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第八条 代表议案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逐项填写,书写工整,格式正确。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九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深入实际,

调查研究,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十条 代表议案一般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一条 代表团提出议案,应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代表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

第十二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在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

大会秘书处应对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登记。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三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大会秘书处议案组汇总后交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提出议案处理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决定是否确定为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是否将代表议案转为代表建议进行办理。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议案处理意

见的报告,应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四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经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查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代表议案涉及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内容,承办单位应当在在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应在区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公布。承办单位应书面告知领衔代表。

第十八条 有关机关、组织在办理过程中,应与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加强联系,使代表了解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应邀请提议案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意见。

第二十条 代表依法要求撤回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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