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人大 | |
发文日期:: | 2013-09-05 | 主题分类: | 法律法规 |
文 号: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履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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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行为,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参政议政作用,根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出台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集体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对会议各项议题的审议和表决;
(三)参加常委会闭会期间的有关活动;
(四)应邀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专业小组等活动;
(五)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
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常委会会议和各项活动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其他工作,优先保证出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经常委会主任同意,同时告知常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常委会会议召开前,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调研,熟悉材料,为出席会议作好充分准备?;嵋槠诩洌槌扇嗽庇Υ哟缶殖龇ⅲ砣嗣竦睦婧鸵庵?,围绕会议议题认真思考,积极发言,不断提高审议质量。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行使国家权力的关系,不得利用组成人员职务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提出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申请:
(一)一年内出席会议时间少于常委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二的;
(二)因组织选派赴区外参加学习培训、挂职锻炼等连续请假一年以上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
(三)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不宜担任组成人员职务的。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模范遵守保密规定。凡属规定不
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传播。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对其进行批评、告诫。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的情况,在《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