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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索引号: 009347908/2019-00008 发布机构: 区人大常委会
发文日期:: 2012-03-13 主题分类: 法律法规
文 号: 关键词:
内容概述: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法检查办法(试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法检查办法(试行)


(2012年3月13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区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检查,是指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实施办法》规定,检查区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宣传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其及时解决或纠正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围绕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根据职责分工提出,可以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提出,也可以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提出。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会同办公室议定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提出区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建议。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一府两院”、镇街及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实施中需临时调整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并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通报。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具体组织实施。
  负责具体实施的委室应视情况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并根据调研情况拟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执法检查内容、时间、步骤、方法、检查组成员等。方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后,办公室应当在执法检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检查组成员、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和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可邀请区人大代表、有关委室参加,执法检查组组长由主任会议成员担任。
  执法检查组可以分为若干小组开展工作,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执法检查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协助执法检查工作。
  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执法检查组成员。
  第九条 执法检查实施前,执法检查组应收集相关资料,为执法检查做好准备。
  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根据执法检查组的要求,开展自查工作。
  第十条 执法检查组应认真听取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采取召开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检查、调阅有关材料等方式,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全面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向知情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依法查阅相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执法检查组的工作,依法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协助、配合执法检查组工作,履行下列义务:
 ?。ㄒ唬┤险婵棺圆楣ぷ?,如实向执法检查组汇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提供真实情况和有关资料;
  (二)不得阻挠有关单位和个人向执法检查组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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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执行区人大常委会有关执法检查的决议、决定,办理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审议意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执法检查取得实效,并及时作出书面汇报。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检查情况。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ㄒ唬┒运觳榈姆煞ü媸凳┣榭龅淖芴迤兰?;
  (二)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ㄈ└慕ぷ骱痛砦シㄎ侍獾慕ㄒ?;
  (四)对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五)执法检查组认为应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后,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委托执法检查组其他成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会同办公室一并交由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研究处理。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在收到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后及时研究处理,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或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区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委托有关委室组织跟踪检查。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案件和群众的信访,执法检查组应当转交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统一转交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组成员要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对涉及国家安全等不宜公开的情况和材料,必须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由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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