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9347908/2019-00010 | 发布机构: | 区人大常委会 |
发文日期:: | 2014-07-28 | 主题分类: | 法律法规 |
文 号: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修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修订)
(2012年3月13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28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权利,认真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建议,是指代表个人或者联名在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它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应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中心)、镇(街)人大主席团(工委)
应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
职责。各承办单位应积极办理代表建议,认真做好答复和落实工
作。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委)是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代表建议办理的工作机构。
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委应当加强与代表、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中心)的联系,共同推动代表建议的办理。
第六条 区人民代会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负责代表建议的受理工作,闭会期间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委负责代表建议的受理工作。
第二章 代表建议的提出
第七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联系组、专业小组等活动,了解全区和代表所在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
第八条 代表应围绕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围绕政治、经
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人
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应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司法案件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属于检举、申诉、控告的;
(五)没有实际内容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七)其它不应作为代表建议的。
第十条 代表提出建议应当注重质量,符合实际,意见明确具体,理由充分,具有可操作性。
代表建议应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专用纸,逐项填写,字迹工整,格式正确,并亲笔签名。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代表建议,由区人大代表联系组会商代表修改完善。
对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不作代表建议处理,转有关部门作为工作参考。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委应与区人大代表联系组沟通,由区人大代表联系组负责告知提出建议的代表。
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代表建议,大会秘书处或区人大常委会
人代委可以合并处理。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委与区人大代表联系组
沟通,由区人大代表联系组负责告知提出建议的代表。
第十一条 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领衔代表应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确认建议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十二条 代表要求撤回提出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联名提出建议的代表对撤回意见不一致的,以领衔代表的意见为准。建议一经撤回,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交办
第十三条 根据代表建议的内容和国家机关的职责分工,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归口于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组织研究办理。
第十四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大会秘书处收集审查、归类整理,会后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委30个工作日内交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组织。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委收到建
议的7个工作日内交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代表建议需由区人大常委会办理的,由区人大常
委会人代委交由各委室(中心)承办。需由区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办理的,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办。需由经开区管委会及内设机构办理的,由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交办。需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组织办理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委交办。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应及时研究,对不属
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书面说明情况,经交办单位同意后退回,由交办单位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再行交办。承办单位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
第十七条 对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代表建议,需联合办理的,由交办单位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进行办理;需分别办理的,由交办单位分别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委应当在对代表建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拟定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提请有关区领导审定后,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并由有关区领导牵头督办。
第十九条 拟定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应当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二)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问题;
(四)与全区重点工作紧密相关的问题。
第四章 代表建议的承办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办理代表建议的制度,实行
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严格办理程序,努力提高
办理工作的实效。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对代表建议进行分析,拟定办理工作方案。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研究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应加强与提出建议的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对重点建议,应邀请代表参与研究。代表建议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在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将协办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向代表说明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有关承办单位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办理意见不一致,需要综合协调的,由主办单位提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协调。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代表。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区别不同情况,将办理代表建议的结果答复代表:
(一)凡有条件解决、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对应该解决、但客观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问
题,应纳入工作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待妥善解决后再行答复;
(三)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或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向代表解释、说明原因;
(四)对不属于本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向上级国家机关反映和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代表所提建议,承办单位应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
第二十六条 对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委应编印建议交办目录印发代表联系组,以便代表了解交办情况和监督办理。对闭会期间的建议,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委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建议的交办情况告知提出建议的代表。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函,应按照统一格
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署名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承办单位应在答复函右上角括号内标明办理效果。所提问题一年内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列入计划,二年内能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三年及以上才能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因政策法规无法解决的,用“D”标明。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答复提出建议的所有代表,或经领
衔代表同意后,由领衔代表转告其他代表。
承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时,要附上办理代表建议答复函回执。代表收到答复函后,应认真填写答复函回执,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寄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委。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的答复函回执,由领衔代表回复。
代表填写答复函回执时,按照“满意、基本满意、理解、不满意”中的一项反馈承办单位办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函,应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委。党群部门还应抄送区委办公室,政府部门还应抄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经开区内设机构还应抄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第五章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联合督查组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原则上对承办5件以上建议的单位或区人大常委会认为事关全局、事关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难点的建议办理情况进行督查。联合督查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分管联系领导,部分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中心)、区政府办、区委区府督查室负责人和部分提建议的区人大代表组成。
被督查的国家机关、组织应当如实向联合督查组介绍情况,
并提供有关材料,听取代表意见。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应统筹协调推进政府各部门、经开区内设机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第三十条 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不满意的,应写明理由及建议,寄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委。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委应视情况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在二个月内答复代表。
重新办理答复后代表仍然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委会同其他有关交办单位共同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继续办理。
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并改进办理工作。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委可以组织承办单位与代表当面商议处理。属政府部门或经开区内设机构办理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或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承办单位不得以威胁、利诱等方式影响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的评价。
第三十一条 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区级承办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委每年11月底前,对各承办单位上报的“A”类件实行代表二次回复制,向代表发出代表建议办理情况二次回复函。将办理代表建议的办成率作为各承办部门全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依据。
承办部门上年确定的“B”类件,第二年是否转化为“A”类件,和当年A类件办成率一并作为第二年的全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依据。
对于优秀建议、代表建议承办先进单位和代表建议承办先进个人,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给予通报表扬、表彰。
对办理工作敷衍塞责、相互推诿的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区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组织代表评议区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区人
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时,应将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情况
列入评议内容。
第三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工作结束后,应分别写出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表决。经开区管委会办理工作结束后,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区人
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关于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报告应在区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公布。各承办单位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