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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索引号: 009347908/2019-00016 发布机构: 区人大常委会
发文日期:: 2015-06-11 主题分类: 法律法规
文 号: 关键词:
内容概述: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 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

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6月11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预算审查工作中的专业作用,增强人大预算监督的实效性和可靠性,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建立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库成员的资格认定、产生和确定以及专家库的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审查监督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库成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区人大常委会聘用的、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咨询服务工作的人员。

专家库成员参与研究建立我区预算审查监督的制度体系和方法体系、实施审查监督、开展绩效评价,进行跟踪监控等工作,并对全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咨询和专业技术指导。

根据专家库成员构成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立按专业分类的专家组。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暂定20人,采用聘任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四)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预算审查监督咨询工作;

(五)具有经济学、工学、农学、教育学、管理学等有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年及以上相关行业工作经验,熟悉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工作动态和发展趋势;

(六)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作风严谨,热心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七)区人大常委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的产生和确定

(一)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本行政区域内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均可推荐,推荐时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推荐单位应如实提供被推荐人基本信息材料,并签署推荐意见;

(三)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推荐人的资料进行审核,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人大常委会颁发聘书;

(四)变更、增补专家库成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应履行的职责

专家库成员应服从统一安排,参与以下工作,并提出建议:

(一)区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审查; 

(二)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初步审查; 

(三)区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的审查;

(四)上一年度区级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五)审计整改跟踪督查;

(六)其他重大事项专项审查、专题调研。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履行职责时享有的权利

(一)查阅与预算审查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有关部门解释预算审查中的疑问;

(三)根据需要到有关部门或项目现场实地核查;

(四)独立发表预算审查监督意见,针对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所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不受法律责任追究;

(五)根据工作情况,按有关规定取得合理的工作报酬;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依法保守国家秘密,严守工作纪律,签订保密协议; 

(二)在区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下参与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提前一天向区人大常委会请假;与被审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按照工作安排,完整、真实、客观、公正地出具预算审查专家意见报告; 

(四)按要求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专家的身份从事营利活动,不得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告知个人基本信息变动情况,如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应主动申请解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专家库的管理

专家库的日常管理由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审核被推荐人的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和拟定专家人??;

)按照动态管理原则提出充实或调整专家库成员的建议,建立专家信息库档案管理系统;

)制定年度专家审查监督计划,依规抽取专家进行预算查监督审工作,对预算审查监督专家意见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

向专家库成员发送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相关资料;

(五)提出专家库年度收支经费预算草案,依规审批后按相关规定支付专家库成员的劳务报酬;

(六)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办理有关专家咨询服务方面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预算审查专家意见报告是区人大常委会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专家库成员在预算审查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谈话教育、记录不良行为、一定范围通报和解聘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泄露预算审查监督相关资料或有关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利用预算审查监督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一届内被抽取参加预算审查,无故缺席累计达到2次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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