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9347908/2019-00017 | 发布机构: | 区人大常委会 |
发文日期:: | 2013-12-31 | 主题分类: | 法律法规 |
文 号: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重庆市大足区公民旁听区人民代表大会和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暂行办法
重庆市大足区公民旁听区人民代表大会和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暂行办法
(2013年12月31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广大公民的联系,接受公民的监督,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户籍在大足区或者户籍不在大足区但在大足区居住满一年、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公民,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旁听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区人代会”)或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安排公民旁听区人代会或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旁听包括申请旁听和邀请旁听;旁听每次区人代会的公民人数一般不超过15人,旁听每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公民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代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具体组织公民旁听。在会议召开前通过区级新闻媒体或区人大网发布公告,公布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和申请旁听的有关事项等。
第五条 公民应于区人代会举行一个月前或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七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向人代委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办理登记。
第六条 人代委应在区人代会或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七日或三日前对申请旁听人代会的公民进行资格审查,按照代表性、广泛性和报名时间先后顺序相结合的原则提出人选,报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主任审定,并于会议举行五日或二日前书面通知本人。对有工作单位的公民,应同时告知所在单位。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为旁听公民提供会议材料和有关条件。
第八条 参加旁听的公民应持会议通知到指定地点报到,领取旁听证及相关材料,凭旁听证进入会场参加旁听。旁听证不得转让转借,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旁听公民的权利及义务
(一)旁听区人代会或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全体会议;
(二)阅读区人代会或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相关文件;
(三)公民旁听区人代会或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无表决权,不发表意见。会后可以用书面形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内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旁听公民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由区人代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或人代委按规定处理;
(四)旁听公民应当遵守会议纪律,听从会议工作人员的安排,认真参加旁听活动,不得在会议期间散发材料,发表与本次会议议题无关的言论。
第十条 公民旁听区人代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人代会大会秘书处或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决定,取消其旁听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