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9347908/2019-00020 | 发布机构: | 区人大常委会 |
发文日期:: | 2015-09-14 | 主题分类: | 法律法规 |
文 号: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
(2015年9月14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人大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倾听民声、了解民情和反映民意的重要渠道。做好人大信访工作既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的根本要求,也是彰显人大“为民履职、履职为民”的重要平台。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人大信访工作,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监督法>办法》、《重庆市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坚持工作原则
(一)坚持为民理念、以人为本。要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坚持用群众工作统揽人大信访工作,认真处理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二)坚持依法处理、注重实效。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规范信访处理程序,严格依法按政策处理信访问题;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依法信访意识,维护正常信访秩序;推进信访工作与监督工作结合,充分运用法定监督方式推动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逐步解决。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力求从源头上化解信访问题。
(四)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信访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创新体制机制、方式方法,推动人大信访工作不断发展。
二、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
切实提高对人大信访工作重要地位的认识,是主动做好人大信访工作的重要前提。人大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大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举报问题、申诉请求,依法由人大处理的社会实践活动。人大信访工作是党和国家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其他各项法定职权的基础性工作。做好人大信访工作有利于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利于运用法律的手段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安定有序;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维护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政治的民主权利。我们要从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人大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人大信访工作纳入人大整体工作来谋划,不断予以加强和改进,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贡献。
三、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工作规范
建立健全人大信访工作制度,切实规范信访工作行为,是做好人大信访工作的重要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责和工作程序是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按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是人大信访工作必须遵循的法治原则。推动人大信访工作有序开展,着眼点是建立完善制度,要在总结现有做法的基础上制订出台《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规定》(见附件),对来信来访的受理、信访件的交办或转办、信访件办理情况的回复、信访件的督办、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异常信访情况的处理、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等进行具体明确。着力点是落实机制措施,建立健全信访限期办结通报制,提高信访案件的办结率和办理质量,努力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注重把群众诉求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影响重大的信访案件,特别是上级人大交办和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批办的信访件,列入常委会调研、视察检查和审议的重点议题,将信访与监督有机结合,促进问题妥善解决,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努力构建上下联动、各方互动的人大信访格局。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水平
建设好人大信访工作队伍,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是做好人大信访工作的重要基础。要把懂法律、懂政策、政治观念和责任心强、工作有魄力、热心为人民群众办事的干部选配到信访工作岗位,配强信访干部队伍;要积极采取以会代训、座谈研讨、走出去学与请进来教等方式,加强对信访干部的培训培养,努力学习宪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并了解有关方面知识和情况,进一步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水平;要关心人大信访干部,在政治上多鼓励,工作上多支持,生活上多照顾,待遇上要落实。
五、加强督查指导,推动工作落实
切实解决信访问题,提高工作实效,是做好人大信访工作的重要目标。主动把握诉求。坚持开展“主任接待日”“三走进”“代表回访选民日”等活动,面对面了解群众意愿;深化拓展“双联”制度,密切与基层代表的联系,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充分利用专题调研、专项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工作成果,认真梳理研判群众期待;强化综合分析,及时将各方收集反馈的群众诉求进行整理,提出建议办法,争取工作主动。推行联合督办。建立督办责任制度,变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单方督办为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和区人大常委会委室(中心)共同督办,探索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按分工、区人大常委会委室(中心)按职责对口督办机制,会同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适时监督审查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和水平。坚持以会代督。建立联席会议督办制度,改进监督方式,定期听取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报告,在了解办理情况的同时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确保办理实效。发挥代表作用。积极围绕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和人大信访工作的特点,组织和引导各级人大代表广泛开展开门接访、主动下访和积极约访等活动,努力将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切实跟踪问效。对承办单位办理不积极、久拖不决或处理不当的信访事项,必要时可采取专题询问或质询等方式进行追踪,持续推动信访事项办结办好。
附件: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规定
附件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更好地为区人大常委会掌握群众心声愿望、依法履行职责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监督法>办法》、《重庆市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区人大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来信来访的受理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当面口述、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办事)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事项,称为信访。
信访人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的来信,由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以下简称信访办)按领导批示受理。人民群众的日常信访,由信访办统一受理。
信访办对受理的信访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填写《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来信来访登记表》(表1)。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建议;
(二)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三)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
(四)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区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六)上级人大常委会及其信访机构交办、转办的信访件;
(七)依法应当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不予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属于党委、政协、部队工作范畴的(此类信访事项应告知来信来访人反映途径或转请相关机构阅处);
(二)属于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范畴,且正在办理或审理过程之中的;
(三)各种恶意攻击的;
(四)内容重复、空泛或无实际意义的;
(五)各类推销广告性质的;
(六)涉及非政府主导的商业活动和纠纷的。
(七)依法不应当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件的交办或转办
第四条 信访事项需由区级有关部门或镇、街处理的,由信访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统一交办或转办。
第五条 下列情况的信访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由信访办向区级有关部门或镇、街发送《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信访交办单》(表2)交办:
(一)反映严重违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信访件;
(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信访件;
(三)经核查案件事实清楚却久拖不决的信访件;
(四)其他应由信访办交办的重要信访件。
第六条 下列情况的信访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由信访办向区级有关部门或镇、街发送《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信访转办单》(表3)转办:
(一)信访人反映的涉及区管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政治敏感问题,以及其他不宜扩散的重要情况,信访办呈送区人大常委会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主任(以下简称分管副主任)或主任批示后转请区级有关部门或镇、街处理;
(二)应由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信访件,转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三)应由区人武部或驻足部队处理的信访件;
(四)应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办事)机构处理的信访件;
(五)应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件;
(六)应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处理的信访件,转请有关街道人大工委、镇人大监督处理。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的信访批示件,由信访办按领导批示向有关部门或镇、街交办或转办,涉及需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办事)机构参与调查或协助督办的,信访办应将信访批示件复印送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办事)机构。
第三章 信访件办理情况的回复
第八条 信访办交办、转办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应从收到信访件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见表2、表3之“承办单位回复要求”栏)回复办理结果并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承诺办结时限,待办结后及时回复。认为该信访件不应由承办单位办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提出办理建议,及时将信访件退回。
第九条 承办单位办理结果回复方式为纸质件与电子文档同时报送,纸质件必须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后送至信访办。
第十条 信访办收到承办单位办理结果回复后,应及时填写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回复送审签》(表4),呈送批示信访件的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审阅,并复印送参与调查、督办的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办事)机构。
第四章 信访件的督办
第十一条 信访办须对下列交办的信访件进行督办:
(一)上级人大常委会及其信访机构向区人大常委会及其信访办交办、转办并需回复办理结果的信访件;
(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批示交办的信访件;
(三)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回复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的;
(四)回复的结果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不予解决而又没有作出明确说明的;
(五)具备解决信访问题的条件而没有解决信访问题的;
(六)需要作其它说明的。
第十二条 督办的方式可以电话催办、发送《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理催办单》(表5)催办、派人督办、请承办单位派人汇报情况等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召开督办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督办。
第十三条 根据承办单位回复的信访件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信访办经集体研究,可作结案或暂不结案处理。凡作暂不结案处理的须向分管副主任报告后,由信访办再及时告知有关单位重新复查并按时回复办理结果。
第五章 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
第十四条 信访办每季度末要对信访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信访季报》。分析的重点是:
(一)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改革发展中带倾向性的问题;
(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民主法治建设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四)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各承办单位对信访办交办、转办信访件的办理回复情况。
通过综合分析,为区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相关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以及人大代表视察等提供参考和建议。
第六章 异常信访情况的处理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异常信访(包括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期间发生的异常上访情况):
(一)信访人在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办公场所或会议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或会议场所,拦截公务车辆,堵塞或阻断交通,或者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进入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办公场所、会议场所或信访接待场所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的;
(四)在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利用信访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它行为。
第十六条 信访办要会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法制委等工作(办事)机构共同做好异常信访情况的协调和处置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对异常信访人进行劝阻、教育或批评;
(二)维护信访秩序,确保办公、会议或接待场所安全;
(三)依法、快速、妥善处置异常信访。
第七章 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分管副主任或受其委托人负责召集,由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办事)机构、区级有关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参加。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信访办对来信来访情况的通报;
(二)听取区级有关部门承办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
(三)分析人大信访工作形势和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四)研究协调重要信访件办理;
(五)确定信访工作重点,提出做好信访工作举措建议。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办事)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的信访工作,及时反映紧急信访情况,并担任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
第十九条 对信访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观念,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努力学习宪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并了解有关方面知识和情况,不断提高信访工作能力。
(三)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有关情况向外传播或透露给被检举、被揭发的人员或单位;不得违反工作程序、越权办理信访件;不得接受信访人及其亲属的宴请或馈赠。
(四)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信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