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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索引号: 009347908/2019-00025 发布机构: 区人大常委会
发文日期:: 2017-07-25 主题分类: 法律法规
文 号: 关键词:
内容概述: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


(2012年3月13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1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7年7月25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五章  质询

    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内的遵守和执行;

    讨论、决定本区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撤销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领导或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行使人事任免权;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在公开征集议题的基础上,由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委室(中心)结合自身职能职责研究提出,办公室汇总形成初稿,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后,报区委研究同意,再经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年度工作计划需要作个别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为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

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维护宪法、法律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密切联系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参加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时,可以临时召集。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主任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会期,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后,逐项进行。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主要建议议题等内容通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及有关机关和单位。

    临时召集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

员应当按时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在召开会议一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同时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应当在会议期间通报。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须有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各1名领导和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会议。

    不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区人大常委会市管领导,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各委室(中心)负责人、调研员、副调研员、街道工委主任,各镇人大主席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市、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可以通知区级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本区公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旁听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等形式进行,根据需要,可以举行联组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六条  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可以

作为议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和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区人大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九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提议案人一般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出,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提议案机关或个人关

于议案的说明。

    审议期间,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提议案人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一条  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区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和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罢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调查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可以到会申诉或书面提出申诉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案,提议案人在表决前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即终止对该议案的审议。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中心)进一步审查并提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和决定。

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该特定调查委员会的成员。

    第二十五条  人事任免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办法》执行。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区人大常委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年中人代会上代表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专题报告,并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报告时,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后,可以对报告作出决议或决定。不作决议或决定的,由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中心)将审议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经主任会议研究后,转交有关机关或单位办理;有关机关或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当作出说明,且办理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质询

    第二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经开区管委会及其所属机构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条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应当是受质询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或者先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三十二条  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的,该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汇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和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时,提质询案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该质询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  质询案办理结束,应当立即公布结果。

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三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进行。同一发言人对同一议题可以发言两次,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分钟。

    第三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按表决器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表决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

半数赞成即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区人大常委会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记录,并负责整理归档。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嵋榧鸵汕舜蟪N岚旃腋涸鹌鸩荩汕舜蟪N嶂魅吻┓?,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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