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9347908/2019-00027 | 发布机构: | 区人大常委会 |
发文日期:: | 2018-11-28 | 主题分类: | 法律法规 |
文 号: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意见办理办法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意见办理办法
(2018年11月28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重庆市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议意见,是指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审议意见应当围绕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审议意见内容应当实事求是、合法有据、科学准确、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专委会、常委会工作部门应当围绕监督议题开展调研、视察工作,掌握真实全面的情况。
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应当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必要的审议时间对议题进行审议。
第五条 审议意见由区人大相关专委会、常委会工作部门根据有关报告和常委会会议审议发言,进行归纳整理。审议意见以常委会名义印发。
第六条 “一府一委两院”对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审议意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研究,认真办理。自收到审议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承办单位告知区人大有关专委会或常委会工作部门。
第七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三个月或者主任会议指定的时间内,形成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区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工作部门应当依法适时进行对口督办,加强与审议意见承办单位的联系,掌握办理工作进度,督促承办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反馈审议意见办理的结果。
第九条 对内容重要、办理难度较大事项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对办理工作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条 “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应当先由其负责人或委托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主任会议上汇报。承办单位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将修改完善后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一府一委两院”关于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设置,测评结果当场公布,并及时向区委报告。
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测评,满意人数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70%的为“满意”,满意和基本满意人数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60%的为“基本满意”,满意和基本满意人数未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60%的为“不满意”。测评为“不满意”的报告机关应当向常委会重新报告,并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各项报告及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应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