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9347908/2019-00028 | 发布机构: | 区人大常委会 |
发文日期:: | 2018-11-28 | 主题分类: | 法律法规 |
文 号: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 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测评暂行办法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
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测评暂行办法
(2018年11月28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区监委、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履职测评时,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和注重实效原则,对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履职测评对象为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区监委副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以下统称:“履职报告人员”)。
第四条 履职测评形式分为书面履职测评和会议履职测评。“履职报告人员”每年应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履职报告。“履职报告人员”在每届任期内根据安排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履职报告一次。
第五条 履职测评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情况;
(二)依法履职情况;
(三)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四)办理区人大常委会批转的群众信访案件情况;
(五)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履职测评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负责书面履职报告测评具体工作,结果向主任会议报告。每年12月30日前,“履职报告人员”将履职报告报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第七条 会议履职测评程序
(一)“履职报告人员”的履职报告应于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于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履职报告送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履职报告人员”的履职报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议,“履职报告人员”应认真听取评议意见。
(三)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会议、书面“履职报告人员”的履职情况以无记名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在70%及以上的为满意、在60%及以上的为基本满意、低于60%的为不满意。
第八条 会议履职测评后,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对评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书面综合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审定后,书面反馈履职报告人员。
第九条 会议履职测评后,“履职报告人员”应当认真研究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强整改,在三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结果。
(一)对测评等次为基本满意的“履职报告人员”,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整改结果,必要时常委会全体会议将专项听取整改情况的报告。
(二)对测评等次为不满意的“履职报告人员”,区人大常委会责成履职报告人员向主任会议说明情况,汇报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区人大常委会将相关情况向区委报告,并抄送“一府一委两院”。
第十条 履职测评工作结束后,区人大常委会将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反馈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并报送区委,作为干部任用、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