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9347908/2019-00039 | 发布机构: | 区人大常委会 |
发文日期:: | 2019-07-31 | 主题分类: | 法律法规 |
文 号: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专题询问办法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专题询问办法
(2019年7月31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充分发挥专题询问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时,围绕某一主题有计划、有组织开展的专门询问活动。
专题询问一般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举行。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单独召开专题询问会议。
第三条 专题询问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实事求是、问题导向、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专题询问工作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列入区人大
常委会下一年度工作要点。专题询问年度议题需要调整的,由区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区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专题询问工作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专题询问年度议题。
第五条 专题询问议题应当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关系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和民生等重点工作,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结合区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
第六条 区人大相关专委会、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负责专题询问的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专题询问具体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经承办部门的常委会分管领导初审,并经主任会议同意后组织实施。经主任会议通过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专题询问有关事宜告知应询单位,并与应询单位协调沟通,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围绕专题询问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听取有关部门汇报,向社会各界广泛了解情况。
调查研究应当邀请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参加,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开展专题询问,一般采取“全
体会议听报告、分组会议审议、联组会议询问”的方式进行。
联组会议询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出席和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公民旁听联组会议。
第九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也可以提出询问。
询问人由专题询问承办部门推荐、会前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第十条 专题询问分为固定询问环节和自由询问环节两个阶段。固定询问环节由会前确定的询问人依次询问。自由询问环节,出席会议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围绕询问主题提出问题。
专题询问提问采取一事一问的形式进行。在听取答复后,询问人可以就同一问题进行追问;区人大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经主持人同意后,也可以进行追问。
询问人应当紧扣询问主题,言简意赅提问。
第十一条 根据专题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工作,区“一府一委两院”有关负责人,其所属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经主任会议同意,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
有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应询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问题涉及两个及以上被询问单位时,应当由承担主要职能的单位主答,其他有关单位补充回答。
对于询问人提出的问题,被询问人应当直截了当、实事求是地回答,不得答非所问,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
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或者答复不充分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会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专题询问承办部门和询问人。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适宜回答的问题,在被询问人作出说明后,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不作答复。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开展的专题询问,承办部门应当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和询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按程序交区“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办理。
单独召开的专题询问会议,承办部门应对专题询问情况形成专题询问意见或提出重点督办事项。经主任会议审定后,按照审议意见办理办法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办理。
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对专题询问相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
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区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区人
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题询问审议意见、询问意见或重点督办事
项的办理情况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进行满意度测评。
满意和基本满意人数未超过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60%
的,被询问机关应当进行整改,并在三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整改情况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宣传信息中心应当有计划地做好专题询问的新闻宣传工作,围绕专题询问的选题、调研、现场询问和跟踪监督,及时开展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宣传信息中心会同专题询问的承办部门,及时将专题询问的有关情况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