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9347908/2019-00041 | 发布机构: | 区人大常委会 |
发文日期:: | 2019-05-22 | 主题分类: | 法律法规 |
文 号: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15年5月12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9年5月22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时,主任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主任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召开会议一天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同时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主任会议研究和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六条 主任会议的职权:
(一)决定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等事项。
(二)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可先交区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并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可先交由区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三)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提质询案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答复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四)对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罢免案,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审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六)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报告;听取区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委室(中心)、街道工委的工作汇报,对报告或汇报中的重大问题,可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七)研究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的任免、决定任免的事项,听取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提出本届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九)提出区人大各专委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中心)、街道工委负责人及委员的任免人选,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在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时,提出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和重要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进行检查督促。
(十二)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与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有与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建议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必要时,可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三)研究处理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中的重大问题和案件监督中的重大问题,对特别重要的,可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四)研究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的需要答复的有关重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研究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重要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十六)领导和协调区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委室(中心)、街道工委的工作。
(十七)研究决定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八)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工作需要,召开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联席会。
(十九)处理区人大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需要主任会议处理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会同联系的区人大专委会、分管的区人大常委会委室(中心)提出,经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后,报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巡视员、副巡视员,区人大各专委会主任委员、常委会各委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因议题需要,需增加会议列席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专委会、委室(中心)提出,会议召集人确定。
主任会议列席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在召开会议一天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同时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区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委室(中心)按工作职责承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协调督办。
第十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印发文件的,由区人大相关专委会、常委会相关委室(中心)起草后,按规定程序签发。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主任会议记录,并编印纪要。纪要按规定程序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视情况需要,可形成意见建议文书送交报告主体,报告主体应在两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报告意见建议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