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9347908/2019-00047 | 发布机构: | 区人大常委会 |
发文日期:: | 2019-10-10 | 主题分类: | 法律法规 |
文 号: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办法
(2012年3月13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28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9年9月25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办理、评价和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代表有权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本区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依法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答复和落实工作。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大会秘书处)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受理的具体工作。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受理、交办、督办和协调的具体工作。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领导,对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条件。
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专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中心)、代表联系组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保障。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六条 代表应当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走访、接待人民群众,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小组活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等方式,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有关机关、组织的工作情况,围绕本区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应当在深入调查、认真研究相关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应当在会前做好准备。
第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可以由代表多人联名提出,也可以由代表团提出。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代表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经全团代表充分讨论,并由代表团团长签字后,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涉及具体的司法案件或者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属于检举、申诉、控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九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注重质量,符合实际,意见明确具体,理由充分,具有可操作性。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逐项填写,字迹工整,格式正确,亲笔签名,并将建议、批评和意见文本纸质件及其电子件交代表团或者代表联系组记录、核对后提交。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代表团或区人大代表联系组会商代表修改完善。
对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不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退回代表或转有关部门作为工作参考。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应与代表联系组沟通,由代表联系组负责退回或告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
第十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且符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相关要求的,可以转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一条 代表要求撤回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对撤回意见不一致的,以领衔代表的意见为准。建议、批评和意见一经撤回,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二条 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和国家机关的职责分工,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分别由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双桥经开区管委会和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第十三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审查、受理、归类整理,会后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三十个工作日内交“一府一委两院”、双桥经开区管委会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办理,或通过重庆市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交办。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收到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交“一府一委两院”、双桥经开区管委会和有关机关、组织办理,或通过重庆市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交办。
大会秘书处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应当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复核。对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合并处理,并告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对属于本条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向代表说明情况后,退回代表或者转有关部门作工作参考。
第十四条 大会秘书处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和有关机关、组织的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承办单位:
(一)代表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会常务委会有关委室(中心)办理。
(二)代表对行政机关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办理。涉及特别重大事项的,由区人民政府办理。
(三)代表对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四)代表对其他机关、组织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相关机关、组织办理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书面说明情况,经交办单位同意后退回,由交办单位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再行交办。承办单位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
第十六条 对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联合办理的,由交办单位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进行办理;需分别办理的,由交办单位分别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应当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拟定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请有关区领导审定后,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并由有关区领导牵头督办。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建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责任制,建立和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保障,强化工作考核,注重办理落实。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分析,拟定办理工作方案。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研究办理。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加强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并为代表了解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应将协办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认为协办意见无实质内容或者未说明相关情况的,可以要求协办单位重新提出协办意见;协办单位应当自主办单位提出要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协办意见并送达主办单位。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向代表说明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有关承办单位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办理意见不一致,需要综合协调的,由主办单位提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协调。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代表。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区别不同情况,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答复代表:
(一)所提事项已经解决或者采纳的,应当将解决或者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
(二)所提事项正在研究解决的,应当将工作计划、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等情况答复代表;
(三)所提事项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应当将具体原因如实向代表说明;
(四)所提事项涉及上级国家机关职权的,应当将向上级国家机关反映的情况答复代表。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代表。对办理时效有特定要求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二十四条 对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应编印建议交办目录印发代表联系组,以便代表了解交办情况和监督办理。对闭会期间的建议,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应在交办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情况告知代表所在联系组和代表。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函,应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署名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承办单位应在答复函右上角括号内标明办理类型。所提问题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本年内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列入计划要跨年度才能解决,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涉及上级国家机关职权的,用“D”标明。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的,应当建立承诺事项台账,注重办理落实,并将承诺事项以及落实情况录入重庆市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和向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报送承诺事项台账。
承办单位对当年的“A”类件和前一年承办部门确定的“B”类件是否转化为“A”类件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于当年的11月20日前重新向代表复函,向代表说明承诺事项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函和对承诺事项落实情况的复函,应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和提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所在的镇人大主席团、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代表应当根据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实际情况,通过填写回执,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函,以及答复函中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作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等评价。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由领衔代表反馈。代表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由该代表团对应的代表联系组组长反馈。
代表开展评价工作的情况应当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第二十九条 代表应当自收到答复函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重庆市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或者书面填写大足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函回执,对承办单位的答复函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代表对答复函不满意的,应当填写具体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视情况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重新办理要求后两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重新办理答复后代表仍然不满意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召集有关代表和承办单位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代表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针对承办单位的“A”类件和前一年承办部门确定的“B”类件是否转化为“A”类件,通过重庆市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或者以书面方式填写大足区人大代表建议答复函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回执,对承办单位办理落实承诺事项的情况进行二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代表对承诺事项的办理落实不满意的,应当填写具体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召集有关代表和承办单位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应当及时汇总代表答复函回执、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回执,了解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对超过评价期限,经催促仍然不反馈回执的,不纳入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满意情况的统计范围。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联合督查组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原则上对承办5件以上或跨年度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单位或区人大常委会认为事关全局、事关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难点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进行督查。联合督查组由区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组成。被督查的国家机关、组织应当如实向联合督查组介绍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接受督查。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应统筹协调推进政府各部门、经开区内设机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纳入区属承办部门年度考核。
承办单位上报的“A”类件和上年度确定的“B”类件是否转化为“A”类件的落实情况即办成率,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进行专题督办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对质量高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先进单位、个人给予通报表扬;每届对质量高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区人大常委会进行一次评比表彰。
对办理工作敷衍塞责、相互推诿的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区人大常委会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区人大常委会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开展评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时,应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情况列入评议内容。
第三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一府一委两院”在办理工作结束后,应分别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表决。经开区管委会办理情况,由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大足人大网向社会公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办理答复情况,承办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一府一委两院”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应在区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载。各承办单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重庆大足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