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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索引号: 009347908/2024-00019 发布机构: 区人大常委会
发文日期:: 2024-04-01 主题分类: 法律法规
文 号: 关键词:
内容概述: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

大足人大202415

关于印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电子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人大各专会、常委会各委室(中心)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电子化实施办法》已经2024328日重庆市大足区第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

   2024328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电子化

     

第一条  为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命权,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根据《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数字人大建设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任职资格,应当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以下简称考试)。

第三条  考试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会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可委托区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区人民法院组织实施的,应当在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将考试结果书面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第四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考试: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区人民政府个别副区长,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

(三)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庭长、副庭长、人民陪审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五)其他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人员。

第五条  按照拟任命人员类型,试卷分为人大卷、政府卷、监委卷、法院卷、检察院卷5类试卷。

第六条  考试内容包括下列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二)有关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组织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与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  考试原则上采取电子化方式进行,如网络不畅等特殊情况采取纸质卷方式进行。50岁以上(含50岁)的拟任命人员实行开卷考试,50岁以下的实行闭卷考试。

第八条  试卷由考试系统从试题数据库(以下简称题库)随机抽取,由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三类题型组成。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考试时间90分钟,六十分以上为及格??际圆患案裾撸梢圆箍家淮?。

第九条  考试应当安排在任命案报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之前进行。

第十条  被提请任命人员考试及格的,方可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未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不及格并经补考仍不及格的,不得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考试成绩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公布,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表决时参考。

第十一条  考试对象对考试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复查申请,经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和提请任命机关共同复查。复查分数为最终成绩。

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在本届内有效。本届内已通过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不再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对象应于考试前向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和渝快政电话号码。考试对象可通过微信小程序、电子政务外PC端等方式进入考试系统进行在线试练和模拟考试

第十四条  考试时,考试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考场纪律:

在规定时间到区人大常委会考试室参加考试;

(二)答题前,将随身携带的智能电子设备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等存放到考场指定位置;

(三)答题时,保持考场肃静,不得高声喧哗、交头接耳、随意走动;

(四)独立完成答卷,严禁替考。

违反前款规定者,考试成绩记零分,且不予补考。

第十五条  每次考试设监考人员二人,监考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确定。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考试室及其设施设备的维护,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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