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刘兴兵等七名同志职务任命的决定
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按照《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程 权的提名,经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任命:
刘兴兵、薛 虎、李 红、宋 炜、陈 杰、石莹芸、
刘 雯为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