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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索引号: 009347908/2022-00047 发布机构: 区人大常委会
发文日期:: 2022-08-02 主题分类: 通知公告
文 号: 关键词:
内容概述: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办法》的通知

大足人大202225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办法》的通知

区人大各专会、常委会各委室(中心)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办法》已经2022728日重庆市大足区第届人大常委会第

次会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

           2022729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工作办法

2012年3月13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0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22年7月28日重庆市大足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四章  辞职、撤职

    第五章  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重庆市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任免权。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办理人事任免工作的有关具体事宜。

第二章 任免范围

  区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员:

(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二)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三)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四)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六)其他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

 区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任免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人员:

(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区长;

(二)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局长、主任。

经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行政机关的人员,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任免本级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人员:

(一)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其他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

  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时,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在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十一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政府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提名的代理人选不是副职领导人员的,应当先决定任命其为副区长、任命其为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区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分别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  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因工作岗位变动或退休的,应当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免职;

(二)因工作机构撤销或在任职期间逝世的,其职务自然终止,不办理免职手续,但应当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并由区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区人民政府局长、主任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  凡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具有任职资格者,不得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  凡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通过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

(一)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在本届内有效,本届内已通过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可不再参加考试。

(二)法律知识考试采取开卷和闭卷两种方式。50岁以上的(含50岁)采取开卷考试,50岁以下的采取闭卷考试。

(三)法律知识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分,60分以上为及格??际圆患案裾?,可以补考一次??际圆患案癫⒕箍既圆患案裾?,不得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应及时反馈给提请任命机关和参考人员本人,参考人员对考试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复查申请,经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和提请任命机关共同复查。复查分数为最终成绩。

  凡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任免案,提名人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的,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

任免案须附说明、被提名人任免情况表,属新提拔任用的,还须附考察材料。

提请决定任命、任命新设机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附有权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第十 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任免案,直接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他任免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名人根据初步审查的意见修改任免案后,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可以要求提名人或有关部门对被提名人的情况作补充介绍,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对被提名人进行考察。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案时,提名人或受委托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需要,安排被提名为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人员,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应作任前表态发言的其他人员在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口头或书面任前表态发言。

任前表态发言内容应言简意赅、突出岗位特点。表态发言主要内容包括:对拟任职务的认识和通过任命后在依法履职、接受监督等方面的承诺。

第十九条 任免案提出后至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被提名人存在重大错误或者违法违纪问题的,提名人应当尽快调查核实,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嵋槠诩淠岩圆榍宄侍獾?,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暂不交付表决。

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获通过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经进一步考核了解后,可由提名人再次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名。连续两次提名未获通过的,届内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二十  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案、撤销职务案、接受辞职等,一般采用无记名逐人表决方式;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合并表决。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提名人和辞职人员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被提名人和辞职人员必须获得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  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

第二十  经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宣誓。 

  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撤销职务或者接受辞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并发文通知提请机关。

第二十 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任职之前不得先行到职和对外公布。

第四章 辞职、撤职

第二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区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书面提出辞职请求,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二十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书面辞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区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二十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由其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权力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工作人员的职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及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二十条 撤销职务案,分别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提名人必须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附有撤销其职务的理由和主要问题材料。允许拟被撤销职务人员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撤销职务案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以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三十  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销职务案,直接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由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销职务案,先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初步审查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销职务案,先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初步审查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委会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审议决定。

第五章 监  

三十  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勤政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十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履职情况报告、工作评议、视察工作、执法检查、提出质询等方式,监督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  区人大常委会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和控告,并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  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政务处分的,处理机关应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章 附  

第三十  本办法由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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