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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调研

关于判决生效案件执行问题的调研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1-06 09:57:51 浏览次数: 【字体:

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和《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有关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做好人大信访工作,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要点安排,区人大常委会仲伦副主任率调研组于924日至1015日深入棠香、万古、司法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镇街和部门开展了涉法涉诉案件执行问题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群众学法用法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因利益格局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不断凸显,涉法涉诉案件逐年增多。但由于各种原因,经过判决生效的案件执行较难,“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仍较突出,加之上访人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由信访不信法、部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久拖不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和法治进程。

二、判决生效案件执行现状

判决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是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司法程序,一直备受广大群众关注。近年来,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在加大执行投入、完善执行制度、强化执行队伍、创新执行方法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121月至8月,区法院民事、行政裁判数为3204件,其中当事人自动履行有2144件,自动履行率66.99%;申请执行案件948件,结案652件,结案率为68.78%,结案标的4796.6万元,其中执行率为90.7%,执行标的到位率为90.8%。但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尤其是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仍将是一个较长过程。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执行人难找。这些被执行人一般没有固定居所且收入较低,大多为城镇无业居民、进城务工人员和农村村民,有的甚至举家外出。被执行人是企业的,大多因改制、倒闭、过户、转移、歇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关闭,如果查封冻结滞后、价值较高的机器设备基本上都被转移、变卖;有的企业则是规模小、效益差的私营企业或个体户,法人长期离开住所、去向不明,连法律文书都难以送达。

(二)被执行人抗拒执行。这些被执行人法治观念淡薄、藐视法律权威:有的企业或个人有被执行财产,但对法院的查封、扣押令肆意撕毁,对被执行财产擅自处置;有的被执行人有意或无意逃避、公然阻碍或干扰法院执行;有的甚至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暴力抗拒。而这些行为往往得不到有力查处,导致不法分子有恃无恐,加剧了“执行难”的发生。

(三)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较弱。被执行人有一定财产,但赔偿能力较弱,不能完全履行法律义务;有的被执行人有财产,却因不能准确界定为可执行和不可执行财产而无法执行;有的被执行人找关系、托人情,采取推、拖、躲、赖等方式,不愿及时完全履行法律义务;有的被执行人属范围较大和普遍的群体(如村社区群众或单位职工集体),怕影响稳定不好执行。

(四)被执行人无力履行义务。有的被执行人本身就是贫困户、低保户等弱势群体,有的自身还是残疾人和精神病患者,生存生活都难保证,全靠政府、社会和他人救助帮扶,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类案件除了民事赔偿无法兑现外,被执行人是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和其他特殊情况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也执行不了。

三、“执行难”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客观原因

1、执行立法滞后、手段乏力。与国外立法相比较,我国还没有完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律体系。有限的法律条文赋予法院执行的措施少、手段弱。对恶意赖债逃债者缺乏强有力的制裁措施,对妨碍和抗拒执行的强制措施范围和力度不够,极大地束缚了法院和执行干警,削弱了法院和执行干警公信力。

2、申请执行人风险意识不强。由于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知之甚少,法治意识、风险意识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大多数人认为执行工作是法院的事,法院受理判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就必须实现,到了法院就只等拿钱。一旦权利无法及时实现,部分当事人就不依不饶,四处投诉、上访,甚至采取过激行为。

3、被执行人诚信缺失。部分被执行人故意隐瞒财产,致使获取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渠道狭窄。有的被执行人采取企业倒闭、过户、转移、歇业等手法转移隐匿财产,对执行义务能拖则拖、能赖就赖、能逃则逃。如果法院介入查封冻结滞后,协助执行人不及时全力配合,被执行财产很难被全部查清和掌控。

4、一些地方?;じ稍?。有的地区和部门为了局部利益,给执行工作设置障碍。有的给本地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有的直接打招呼、定调子;有的制定土政策,要求异地执行需当地领导同意方可;对于被执行人或第三方支付单位是行政机关、重点企业等“特殊主体”的,便以“顾大局”、“促和谐”等为由阻碍执行,使案件久拖不执或久执不结,导致应执行财产难动。

5、部门联动机制不健全。法律法规对有义务或配合的执行人的职能职责、机制制度和相关内容规定较少,导致协助执行人难求。如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罪”的被执行人应当追求其刑事责任,由于公、检、法、司等部门不能较好的衔接配合,导致执行陷入被动;还有的协助执行单位和人员因消极怠慢,延误最佳执行时机,致使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二)主观原因

1、执行机制不合理。目前执行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执行装备等存在局限,各个环节和人员力量互不隶属,有的被执行财产被重复查封、扣押,有的随意追加和变更执行主体等,难以形成执行合力,影响执行效果。

2“指挥棒”设计不科学。上级法院为提高执行率、改变“执行难”局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行月考核制度,将调撤率、结案率、平衡率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为了考核,个别执行干警不严格遵循执行程序,执行不了的案件就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末撤诉,次月初再立案,“反复立反复撤”耗费了执行干警和当事人的精力。

3、独立执行力度不够。执行干警难以独立行使执行权力,部分案件不可避免会受到法院或当地党政机关的影响;执行运作机制不科学,层层报批、移交,直接导致执行干警的不独立,即使不执行也找不到责任者。

4、存在消极或违规作为。有的执行干警缺乏责任意识和职业操守,过于依赖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穷尽一切执行手段不够;个别执行干警方法简单,态度不好,甚至办人情案、关系案

四、加强和改进“执行难”工作思考

1、加强法制宣传,营造良好环境

广泛利用大众媒体、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开展普法宣传,进一步增强公众学法、知法、守法、信法和风险意识,增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为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特别要注意对执行程序和手段、妨碍和抗拒执行后果的宣传,使执行工作深入人心,形成合力。

2、完善执行机制,凝聚执行合力

司法机关尤其法院要积极主动向上级汇报沟通,及时反馈执行工作在操作和考核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提速制定《执行法》,同时完善科学有效、操作性强的考核激励等机制;要定期向区委、区人大和区政府报告执行工作,争取党政和人大的重视、支持,建立督促镇街部门全力配合执行工作考核办法;要尽快探索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尤其是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动机制,如执行案件研判联席会议、被执行财产悬赏举报、执行信息曝光、执行考核奖惩等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通报涉执信访案件情况、研究化解执行方案措施,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主动介入、全力配合攻坚,努力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3、加快诚信建设,增强风险意识

进一步做好单位和个人信息采集、征用、公开、失信处罚等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公众诚信意识。对诚信不良的主体给予应有的处置,对其在一定领域的活动和行为设置限制,为其失信行为付出代价,致使其不敢逃避执行和出现其他违约行为。加强公众风险意识,尤其是因投资等可能造成损失的,自身应增强承担风险责任的意识和行为准备。

4、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行能力

切实加强对执行干警的教育培训,提高执行干警的法制水平和工作能力,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充分发挥经验丰富的执行干警的传帮带作用,注重理论与实践培养,努力提高年轻干警办案能力。要积极探索执行工作新方法,细化执行措施,在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保障下以铁的手腕推进执行工作,确保秉公执法和司法公正有力。

5、健全保障机制,加强社会救助

对那些因各种原因未能执行、获得补偿而家庭又十分困难的申请执行人,除现有的救助渠道和资金外,还可进一步探索救助职能职责和范围明确的司法救助办法,如设立政府投入、社会参与、民间捐助的司法救助基金。司法救助应规定救助对象、范围、条件、程序和金额等,其基金可由民政(慈善)部门代管代发,实行专款专用。人大要对执行工作给予高度关注、积极支持、监督问效,确保执行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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